(2017)甘12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寇某与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338号原告:寇某,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董某,住文县。原告寇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通知其应诉,并且在我院电话通知原告到庭询问被告联系方式后,原告仍无法提供其新的送达地址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按以下情况,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