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东芳与陈金林、任翠平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芳,陈金林,任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68号原告:方东芳,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崔高楼,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林,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任翠平,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