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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顺玉与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玉,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胡顺玉被执行人: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瑞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半截巷**号*幢*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胡顺玉与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80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顺玉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00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尚未受偿89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川0603执879-881、915号决定书,决定对德阳市华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