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严忠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忠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忠陶,绰号“涛涛”,男,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经常居往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忠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霖、被告人严忠陶到庭参加诉讼、侦查员唐君到庭予以情况说明。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严忠陶在重庆市荣昌区朱家桥某餐馆与林某等人一起吃饭并饮酒。同日20时许,严忠陶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汽车搭载林某由朱家桥往荣昌区拓新红城方向行驶,当行至荣滨北路海棠桥拓新红城旁路段时被交巡警查获。当日22时30分,民警将严忠陶带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2017年3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严忠陶被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9.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严忠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忠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及驾驶员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严忠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忠陶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严忠陶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严忠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忠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