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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忠强、叶欢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强,叶欢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江忠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叶欢烟,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忠强与被执行人叶欢烟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欢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欢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欢烟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账号为93×××77内的存款213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