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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谭小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小合,男,1984年6月15出生,广西合山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合山市。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柳江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小合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雯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小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小合骑自行车来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丰泽盛景小区内,将被害人自制晾晒在该小区10栋楼底的腊肠、腊���盗走。次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柳江县拉堡镇东三街43-12号出租房内将谭小合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腊肠、腊肉一批。经鉴定,被盗的自制腊肠、腊肉市场零售价格为30元/斤,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05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谭小合被抓获归案。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谭小合被抓获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二十天(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31日)。破案后,被盗腊肠、腊肉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证人韦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小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小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五天,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