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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荣宁与程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宁,程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331号原告:荣宁,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大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负责人:王焕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长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荣宁诉被告程大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大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宁撤回对被告程大勇的起诉。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