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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齐少峰、刘鹏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少峰,刘鹏成,王利,李立刚,付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齐少峰,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鹏成,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利,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立刚,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付迎华,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齐少峰与被执行人刘鹏成、王利、李立刚、付迎华民间借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道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