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廖某、韦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壮族,农民,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某,女,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申请执行人廖某成与被执行人韦某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廖某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韦某静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廖某成支付女儿廖思瑜2016年度抚养费50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韦某向本院缴纳了本案的执行款5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至此,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225执恢2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