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贤玉、杜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玉,杜文海,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98号申请人:孙贤玉,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杜文海,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玲,女,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孙贤玉与被申请人杜文海、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孙贤玉提供的担保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孙贤玉名下的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0005940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