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197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梦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19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法定代表人:许朝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某,公司职工。被告:张梦娟,女,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瀚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