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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钱学平、徐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平,徐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钱学平,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现住歙县。被执行人:徐双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本院在执行钱学平与徐双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双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双顺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