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竹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竹,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9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本市南川区李某家门口,将刚从李某家出来的被告人张竹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张竹被抓获时扔在地上的一个中华香烟烟盒内查获1小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净重为0.93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俗称“冰毒”),1小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净重为0.9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1小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为0.82克的白色粉末疑似物,1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为0.13克白色粉末疑似物。公安民警随后在李某家中查获了张竹刚存放在李某处的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为18.14克的白色粉末疑似物。公安民警对上列毒品予以扣押、称量、提取、封存。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白色粉末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9日将被告人张竹抓获归案,被告人张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竹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竹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竹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张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海洛因19.09依法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