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福某、宋志某等与王某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某,宋志某,王某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671号原告:宋福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宋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王某四,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5楼。主要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某、宋志某诉被告王某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原告宋福某、宋志某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福某、宋志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福某、宋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96元,由原告宋福某、宋志某负担。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