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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彦句与张书昌、王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句,张书昌,王秀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204号原告:杨彦句,男,1955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新,新疆金银川垦区喀拉库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昌,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告:王秀蓉,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原告杨彦句与被告张书昌、王秀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彦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张书昌、王秀蓉已支付原告杨彦句共计500元劳务费,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彦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