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程冉、郭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636-2号申请执行人程冉,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窗体顶端保存窗体底端前审案号(2016)豫0702民初2756号在文书内容中不存在请核实(2016)豫0702民初2756乡市,。委托代理人程秀波,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与关系,。被执行人郭超峰,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超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冉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执行人郭超峰无力赔偿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02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军 霞审 判 员 彭 晓 明人民陪审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丽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