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进礼与齐进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进礼,齐进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齐进礼,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进宽,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齐进礼与齐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进礼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进宽给付申请执行人齐进礼借款586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齐进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32.5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齐进宽与申请执行人齐进礼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齐进宽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齐进礼共计66000元,于2017年7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齐进礼20000元;下余46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6000元;申请执行人齐进礼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执行申请。同日被执行人齐进宽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32.5元、执行费800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齐进礼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生龙代理��判员梁志喜执行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