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国海、周良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海,周良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国海,曾用名“陈望生”,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简阳市,现租住于简阳市简城镇简城街道川府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克,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良根,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川简检诉刑附民诉〔20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犯盗窃罪,同时致使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遭受经济损失3060元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海及辩护人罗克、被告人周良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在简阳市踏水镇油房村6组电信基站进行维护时,看到基站内有一组闲置的旧蓄电池,遂商量将该组蓄电池偷走。次日上午,二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ZT9的长安牌面包车搭乘四名搬运工来到油房村电信基站,将基站内的18节旧蓄电池搬运上车时,被巡检至此的四川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蒋某某发现并报警,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二被告人将所盗旧蓄电池运至简阳市城区销赃未果,遂丢弃。经查,该被盗的18只蓄电池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2017年3月22日,民警在简阳市海上花园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周良根抓获,后其带领民警到简阳市南鲸路口将被告人罗国海抓获。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于2017年6月19日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30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赔偿汇款单据,罗国海、周良根的户籍信息,证人林某、冯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罗国海、周良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良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罗国海,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海、周良根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罗国海、周良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国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良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