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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晋与李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晋,李飞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94号原告叶晋。被告李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晋与被告李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定于2017年6月2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叶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