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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贤华与董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华,董顺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531号原告:刘贤华,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顺林,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贤华诉被告董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贤华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