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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汉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汉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汉中,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汉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汉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田汉中在尤溪县城关镇以螺丝刀撬开二轮摩托车车锁的方式先后盗取了被害人肖某1、胡某、蒋某、肖某2的二轮摩托车。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共计21010元。2016年12月28日,田汉中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中山西街一手机商场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汉中以非法占有为���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101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汉中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汉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田汉中在尤溪县城关镇埔东路82号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肖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撬开,随后驾驶该车并将该车藏在厦沙高速玉池路段附近。现该车去向不明。2017年1月13日,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币种,下同)5964元。2.2016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汉中在尤溪县城关镇后山路11号楼楼下柴火间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处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锁撬开,随后驾驶该车并将该车藏在尤溪县西城镇湆头村隧道附近。现该车去向不明。2017年1月13日,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018元。3.201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田汉中在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34号楼下“沈某投资有限公司”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蒋某停放在此处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锁撬开,驾驶该车并停放在尤溪县西城镇湆头村路段后遗失。该车现已被被害人蒋某找回。2017年1月13日,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3048元。4.2016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汉中在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74号B栋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肖某2停放在此处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锁用螺丝刀撬开,随后驾驶该车并将该车藏在尤溪县西城镇湆头隧道附近。现该车去向不明。2017年1月13日,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598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田汉中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中山西街一手机商场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田汉中随身携带的9600元被尤溪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6)大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3)尤刑初字10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闽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闽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证明;被害人蒋某、肖某1、胡某、肖某2���陈述;鉴定意见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尤价认定[2017]3号《关于被盗的四部二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田汉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汉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汉中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田汉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汉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汉中退赔被害人肖方通、胡宗辉、肖雄,其中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人民币9600元依法按比例退赔被害人肖方通、胡宗辉、肖雄;未退赔部分,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肖方通、胡宗辉、肖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辉审 判 员  王晓迟人民陪审员  杨晨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素红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犯罪,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