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訾荣、周永红与李卫祥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荣,周永红,阜阳市辉煌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訾荣,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申请执行人:周永红,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被执行人:阜阳市辉煌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海欣电器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卫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卫祥,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李海村李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卫祥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辛桥路317号幸福苑小区21#楼606室(房屋编号:42500325-1-21-606)房产以诉讼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卫祥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辛桥路317号幸福苑小区21#楼606室(房屋编号:42500325-1-21-606)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