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修国与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国,贾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94号原告:黄修国,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贾淑玲,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尚志颖,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修国诉被告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原告黄修国因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修国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修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修国负担。审判员 刘永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