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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48号申请人: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傅义彬,主任。被申请人: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健栋。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09月15日作出的瑞人防办字[2016]第0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申请项目是: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17852元。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征收催告书》后,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防办决字[2016]第0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华干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朱华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