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福来与天津市金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来,天津市金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92号原告:崔福来,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7号楼3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曹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朔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崔福来与被告天津市金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崔福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