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城区育才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南行50米西侧前里马回迁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朱叶辉。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营业收入存入其法人朱叶辉(身份证号:)的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朱叶辉、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600元或查封朱叶辉、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4600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