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良勇与钟荣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勇,钟荣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838号原告:刘良勇,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红(刘良勇之妻),女,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钟荣斌,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刘良勇诉被告钟荣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良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良勇负担。审判员 匡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