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X、刘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刘正生,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刘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生向申请执行人XXX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刘正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正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X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正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正生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X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