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桂君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762号申请人:王桂君,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王桂君的申请书。申请人王桂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韩国柱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韩国柱于1990年3月22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韩翔),今年26岁。1993年韩国柱从太原重机厂停薪留职后,于1995年10月21日被单位予以除名。1996年韩国柱离家出走后,经多方无数次寻找,至今查无音讯,无任何消息,为了不影响申请人与孩子的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依法宣告韩国柱死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桂君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