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瑞锋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瑞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49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瑞锋,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蓝田县,农民。2016年5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瑞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陕0113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瑞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瑞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雷瑞锋,听取其意见和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雷瑞锋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瑞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惟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雷瑞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瑞锋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刑初10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萍审判员 杨 靖审判员 王兰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