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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进顺、陈燕、陈章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进顺,陈燕,陈章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林进顺,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章钦,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进顺、陈燕、陈章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燕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进顺汽车一辆、陈章钦汽车一辆。但上述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无法处置,汽车也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