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谭光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光敬,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淮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军博站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于2017年4月1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光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被告人谭光敬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在郸城县虎岗乡郭集水泥厂内,因拉水泥先后顺序被告人谭光敬与崔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两人发生厮打,谭光敬用拳将崔某牙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崔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陈述、证人王某、李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光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光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光敬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光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