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2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06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9980547-4。法定代表人:郭守淮,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七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3362-8。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州路转盘东北侧。负责人:王世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947元(含案件受理费7478元、执行费6078元、迟延履行金15526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