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尹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尹光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09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号附*号13-3。法定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尹光福,女,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尹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现因被告尹光福已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