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与涂远刚、鲁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涂远刚,鲁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05号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锁前村花湖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9u47u78(1-1)。经营者:赵猛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涂远刚。被申请人:鲁红英。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涂远刚、鲁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涂远刚、鲁红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经营者赵猛雄以其名义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b×××××)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涂远刚、鲁红英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二、查封经营者赵猛雄以其名义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b×××××)。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紫诚五金建材销售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