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白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83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