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亮与被执行人屈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亮,屈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亮,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屈万岗,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志亮与被执行人屈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屈万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志亮案件款15717元,申请执行人赵志亮要求被执行人屈万岗给付案件款157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75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在伊宁市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委托执行,申请人赵志亮表示可以延期履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虎审 判 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