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冯卓球与李德伟、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卓球,李德伟,吕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冯卓球,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德伟,住鹤山市。被执行人:吕婉华,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冯卓球与被执行人李德伟、吕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鹤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德伟、吕婉华应于2005年3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冯卓球偿还借款2000元及支付受理费90元。因李德伟、吕婉华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曾以(2006)鹤法执字第114号立案执行,该案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李德伟、吕婉华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执行程序。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冯卓球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恢9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