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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269号原告: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西路12号A栋3门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484080J。法定代表人:张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2522236W。法定代表人:梁风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圣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