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再炬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1007号罪犯杨再炬,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该县者楼镇盘山路***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人民币70000元已上缴。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退缴赃款,于2015年3月、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杨再炬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芶 薇 薇审 判 员 吴 永 顺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