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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志相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华、张海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广州中心支公司、罗建明、刘志明、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志相,刘健华,张海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罗建明,刘志明,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志相,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健华,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石峰区石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姣,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1202、1203房。负责人华兴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明,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明,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武,男,1981年9月15日,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刘志明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街道办事处黄沙村。法定代表人周中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兰志相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华、张海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广州中心支公司、罗建明、刘志明、醴陵市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兰志相于2017年6月20日以自己已与刘健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志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志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兰志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审 判 员 曹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