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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单国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国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65号罪犯单国省,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库车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5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库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单国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二○一九年一月二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单国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单国省在服刑中的表现行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国省能认罪服法,改造���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单国省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11月17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12月12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罚金10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单国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单国省准予减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二○一八年五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