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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茂兰、唐太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兰,唐太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兰,女,1953年5月22日生,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唐太行,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张茂兰申请唐太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3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太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