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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粟玉英、周利军等与曾小波、孙立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曾小波,孙立军,伍辉龙,蔡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039号原告:粟玉英,女,193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周利军,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刘雅沙,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刘环,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共同委托代理:马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波,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孙立军,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伍辉龙,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蔡伟,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告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诉被告曾小波、孙立军、伍辉龙、蔡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波、孙立军、伍辉龙、蔡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撤回对被告曾小波、孙立军、伍辉龙、蔡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粟玉英、周利军、刘雅沙、刘环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芳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