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勉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85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勉,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月2日、同月18日、同年5月21日、2017年1月19日、同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74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谢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谢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勉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勉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7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坚国审判员 孙彭聃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卓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