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金龙诉崔炳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崔炳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炳岐,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崔炳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炳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金龙借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崔炳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炳岐在中国农业银行金昌市金川区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