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新与李方成、李明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李方成,李明发,张春红,李宏亮,虞朝国,李洪振,李永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33号之一原告李新,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李方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李明发,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莘县广播电视中心职工,住莘县。被告张春红,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李宏亮,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虞朝国,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李洪振,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李永杰,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李方成、李明发、张春红、李宏亮、虞朝国、李洪振、张永杰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广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明发在莘县广播电视中心的工资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明发在莘县广播电视中心的工资及银行账户(每月留足800元生活费)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至80000元为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