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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薇、群言出版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薇,群言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薇,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群言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8984。法定代表人肖玉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浙86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群言出版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群言出版社在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倪孟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