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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维松与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松,王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68号原告:罗维松,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周,男,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江,男,48岁,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罗维松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福龙独任审理,原告罗维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维松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罗维松负担。审判员  朱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