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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辛某犯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男,1976年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武县水口门街附近。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赵林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明知为假药而进行销售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某在宁武县人民大街联通公司对面其亲戚经营的粮油门市打工。2016年7月的一天,一朔州20岁左右男子驾驶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到店里推销性保健药品,辛某以120元价格购买了些一性保健药品,后将这些药品出售牟利。同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宁武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称辛某在粮油店内销售假药,民警在该粮油店查获疑似假药德国黑倍、蚁力神、藏秘回春丹、虫草鹿鞭丸、金枪不倒、硬得快、草木肾宝片各一盒。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虫草鹿鞭丸、藏秘回春丹、金枪不倒、硬得快、德国黑倍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宁武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药产品照片,到案经过,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宁武县凤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2月19日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忻食药监管认函[2016]79号关于依法认定“虫草鹿鞭丸”等20种产品为假药的函及被告人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不审查药品来源,购进“虫草鹿鞭丸”等5种假性保健药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贾胜君审判员  赫 东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百度搜索“”